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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法規
1995年12月1日匈牙利公布了國家海關法、海關程序法、海關行政法及海關關稅法等法規(1997年經過修改)。根據本法律,海關區範圍為整個匈牙利的領土,包括各免稅區。 海關規費 根據海關法,經過海關時必須當場繳交海關規費。海關規費包括以下費用:
如海關行政單位不同意延期繳交海關規費時,必須於五個工作天之內繳清。 海關保證金 為了保證海關規費的繳款,以下情況之貨運者或通關產品所有者必須提供海關保證金:
提供海關保證金可用:
進出口貨物都必須經過報關程序。報關手續地點是物品入關的海關機構,不過報關手續也可以在海關機構指定的地點辦理。 內銷物品的報關步驟包括海關檢查、確定是否需繳關稅、徵收以及准予通關。
在匈牙利通關物品可在保稅倉庫中保管,有兩種型態:
公用保稅倉庫是由國內海關行政單位或報關代理經營,公開地給任何人租用;然而私人倉庫只保留給擁有使用倉庫執照之抵達的貨物,或通關貨物在客服合約的基礎上才可使用倉庫。合乎下列四條件,地區的海關當局准予核發倉庫執照:
免稅區 匈牙利免稅區對外來投資者來說是十分受歡迎的,在國內有150家。在免稅區裡所有生產的產品(只有申請到工業經貿旅遊部許可證的公司才有權小部份內銷在免稅區裡製造的產品)都必須外銷,因此很多把歐洲聯盟國家作為出口對象的大公司都選擇設立免稅區。 建立免稅區的基本條件包括:
產品在免稅區的進出運送等於進口和出口。免稅區屬海關控管,產品只能經過海關當局的同意進出免稅區。
全歐洲國家累積區(Pan-European Cumulation Zone) 1997年7月1日匈牙利成為全歐累積區的成員國。全歐累積區有29個成員國,包括歐洲聯盟國家(EU)、歐洲自由貿易區國家(EFTA)、中歐自由貿易區國家(CEFTA)、保加利亞、以及波羅的海三國(拉脫維亞、立陶宛、愛沙尼亞)。 全歐累積區主要的觀念是以區域合作為目標。若匈牙利公司出口到其他28個成員國的出口額到達此公司總出口額的60%時,公司可以得到歐洲一號證書(Euro 1 Certificate),表示此公司可免稅出口到其他成員國,不過進口的原料及零件必須付進口稅。如果未到達60%時,必須付關稅,不過原料及零件的進口是免稅的。本規定不分免稅區內或外之公司。
課徵貨物稅產品之製造與存貨 課徵貨物稅的產品(包括石油、含酒精成分的飲料、啤酒、香檳、非加工酒精品、煙品等)只在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可以製造或存貨,製造商和存貨商必須有匈牙利海關和貨物稅機關的證書。
08/09/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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